生活护理费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及法律依据
(一)生活护理费的概念
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的,以及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其所在单位获得的或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的支付该生活护理所需的必要费用。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接受护理是其基本人身权利的体现,也与工伤事故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自然应当获得必要的赔偿。
(二)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根据上述规定,护理费赔偿的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其计算方法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又有不同。三种护理等级的区分可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的标准,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对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工伤保险条例》未作规定,因此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以后所称“职工月平均工资”都参照该标准。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
护理费赔偿额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算,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因此所谓统筹地区,一般指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这一范围。
其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例如:吴某在一家发电厂工作,在2004年一次工伤事故中,吴某高位截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终日卧床,饮食起居都靠妻子照顾。其所在的城市为我国中部某不发达地区一县级市,该地区2003年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800元/月,这样,吴某所能获得的护理费赔偿额为:
护理费赔偿额=800元/月×50%=400元/月
也就是说,赵某每月可获得400月的护理赔偿额。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
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算,按月支付。
其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例如:邓某为某钢铁厂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失去右腿,且造成脑震荡后遗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平时大部分行动都由老母亲照料,其所在地区为我国东部沿海某省会城市,人均收入水平较高,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200元/月。这样,邓某每月所能获得的护理费赔偿金额为:
护理费赔偿金额=1200元/月×40%=480元/月
也就是说,邓某每月可获得480元的护理费赔偿额。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
护理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算,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例如:杨某为某水泥厂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失去右臂,给几十年来习惯了右手的他的日常生活起居带来极大不便,在一段时间内部分生活需要家人的照顾,其所在地区为我国西部某省会城市,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元/月,这样,杨某每月所能获得的护理费赔偿额为:
护理费赔偿金额=500元/月×30%=150元/月
也就是说,杨某每月可获得150元的护理费赔偿额。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规定,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样,如果各地区护理费的标准有所调整,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就应依照调整后的办法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对护理期限未作规定,对这一问题可参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即“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生活护理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1条 第3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32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 第4项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1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 第4项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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