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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劳动鉴定和工伤待遇审批程序

1.范围

  市属企业职工工伤的认定和工伤致残程度5—10级、县(市)属企业5—6级残废等级的评定。市属企业、县(市、区)属企业申请办理病退职工的初级劳动鉴定工作。

  2程序

  2.1职工发生事故后的申报

  A.企业应在15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B.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2.2工伤认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待遇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材料:

  A.职工的工伤申请;

  B.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书。

  C.企业的工伤报告;

  D.两人以上的旁证。

  2.3职工工伤医疗终结后携带以下材料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伤残鉴定:

  A.个人申请;

  B.企业填写《职工工伤与职业病的认定和伤残等级的确定申报表》(一式四份);

  C.有关原始资料。包括原始病历、病历摘要、伤残证明(职业病须持有职业病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精神病须持有精神病病院的诊断证明)、X光片、有关检查化验报告单及调查报告。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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