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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上班时间不能认定工伤

案例:2005年7月12日19时许,某公司职工王某加班后骑摩托车回家,行驶至离家不远的一条街道时,与一货车相撞,致七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然而,由于货车驾驶员肇事后逃逸,王某的赔偿款一直没有着落。有人提醒王某,何不申请工伤认定?王某觉得发生交通事故时,自己已经下班回家,既不在工作场所内,也不在工作时间内,与工伤挨不上边,便没放在心上。2007年9月,经过普法教育,王某认识到自己的情况可能属于工伤,急忙申请,然而为时已晚,因已过申请时效,劳动行政部门没有受理。

  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根据前述规定,王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显然属于工伤范畴,如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工伤认定,其完全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拟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再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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