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工伤保险工作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三个工作机构,形成整个工伤管理体系。工伤认定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专业技术鉴定机构,只在省和设区的市级设立,负责劳动能力的技术鉴定工伤;经办机构设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和基金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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