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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在工作中因违章驾驶致残可否认定为工伤?

杜力系运输公司司机,2004年1月20日受公司指派驾驶东风货车去山西拉煤,在返程途经峪县境内时,因超速行驶,与同向大货车追尾,身受重伤,被送到峪县医院抢救,因脾脏破裂施行了切除手术。此次交通事故所在地公安交管部门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杜力违章超速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后,杜力向公司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司认为杜力违章驾驶,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不应认定为工伤,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定?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应认定杜力为工伤,不支持公司对杜力因交通事故受伤不算工伤的意见。司机是特殊工种,职业危险性较大,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处理这个问题所依据的政策,一是1991年9月国务院令第89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由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和是否构成犯罪。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四个等级。本案中,杜力被裁定负主要责任,未构成交通事故肇事罪。二是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司机在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如同职工在车间操作机器一样,对一般过失性违章应按照职工工伤保险无责任赔偿的原则处理,无论事故责任大小,包括所有四个等级责任的交通事故,只要不属于犯罪行为、自杀自残行为、醉酒所造成交通事故的,都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的法律依据为: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71号)规定:司机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日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受伤的,应认定为工伤。如果属于犯罪行为、自杀自残行为、醉酒所造成交通事故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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