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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算工伤吗?

2004年3月10日,信达公司经理助理张燕经公司领导指派与单位几位业务人员共同与客户谈业务,谈至晚11时左右结束。张燕与本公司另一名年轻的女同事王丽骑自行车回家。张燕担心王丽路上不安全,又因其正常上下班路线道路维修堵塞,于是绕路300米与王丽同行,将王丽安全送到了家自己才独自回家。就在回家途中,她却不幸被汽车撞伤,肇事司机逃逸了,她被行人送到医院,经抢救治疗,最终造成双下肢瘫痪。此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属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事发后,张燕家属代其向公司提出工伤待遇申请。而信达公司认为:张燕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视为上下班时间,但不是回家的必经路线,护送王丽回家也不是公司领导指派,属个人行为,她是否按照因工处理,需请示劳动保障部门决定。

  问:职工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算工伤吗?

  答:本案涉及的是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要具备什么条件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此类情形认定为工伤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在上下班途中;二是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三是本人受到伤害。张燕下班途中回家发生的交通事故,完全符合这三个条件,理应认定为工伤。

  信达公司所持的理由是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第8条第9款: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于该办法已于2004年1月1日废止,因此该公司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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