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在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表示,为了解决部分地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过低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设计了两种方案。
第一种方案是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区、市)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区、市)月平均工资计发。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种方案是修改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至8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说,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9年6月,全国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已达1.4亿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其中包括未参保工伤职工的伤亡待遇难以落实,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基金支出项目、缴费方式、待遇标准等需修改完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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