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前,其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市原办法规定承担;
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其工伤保险待遇(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外)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或者老工伤人员向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应当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确认意见书》、《鉴定结论书》以及医疗费用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工伤保险待遇从次月起支付。
(二)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未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仍按本市原办法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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