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作用,分散用人单位事故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伤保险事业发展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州)级统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
从2009年开始,在全省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州)级统筹工作。今年实现市(州)级统收统支确有困难的地区,可先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2010年全省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市(州)级统筹。德阳、绵阳、广元、阿坝4个地震重灾市(州)应在今年实现市(州)级统筹。
二、工作标准
工伤保险业务管理工作实行“六个统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核算管理、统一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三、基金的管理及使用
(一)各市(州)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州)统一核算调度使用(含扩权强县试点县)。
(二)当期基金征收的管理。
1.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当期省下达的工伤保险扩面和基金征收目标任务编制市(州)基金年度征收计划,经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州)政府批准下达执行。
2.市(州)本级、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制定月征收计划,每月征收的基金进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并于当月底全部转入市(州)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再由市(州)收入户划转至市(州)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向市(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当期征收情况。
3.有条件的市(州)可实行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直接缴入市(州)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工伤保险待遇直接由市(州)拨付。
(三)当期基金支出的管理。
1.市(州)年度基金支出计划由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州)政府批准执行。
2.市(州)本级、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待遇支付需求编制基金用款计划,经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定,由市(州)财政局将应支付的基金每月按时划拨市(州)本级、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四)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的弥补。各县(市、区)当期完成基金征收任务后的收支缺口,由市(州)级统筹基金调剂解决。当期没有完成基金征收任务而产生的收支缺口,由县(市、区)财政按缺口部分的一定比例安排资金垫支,其余部分从县(市、区)留存积累基金中支付,留存积累基金不足的由市(州)级统筹基金和县(市、区)财政各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解决,具体比例由各市(州)政府确定。
(五)结余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县(市、区)在实施市级统筹前积累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市(州)政府同意可暂留存县(市、区)按原基金管理程序管理;需要使用时,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批准。
(六)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后,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措施
(一)各地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市(州)级统筹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市(州)、县(市、区)两级工伤保险管理服务的工作职能、扩面征缴的工作责任、业务经办的工作流程、医疗康复辅助器具机构服务协议的签订管理、完成目标任务的奖惩措施等。具体实施办法应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各市(州)政府应承担市(州)本级和所属各县(市、区)完成目标任务后的支付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承担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和清欠等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的责任。同时要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
(三)各市(州)、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工作经费仍由同级财政拨给,各级财政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业务开展的需要,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强化征缴,规范支出。要加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的作用,加强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五)省劳动保障厅要将各地实行工伤保险市(州)级统筹工作纳入年度劳动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强督查和指导。
各级政府、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统一认识,健全工作机制,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市(州)级统筹工作目标的实现,以推进我省工伤保险事业的持续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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