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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一、市直工伤认定申请
  1、凡中央、省属在平企业单位、市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发生工伤或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2)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3)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5、调查核实后填写《工伤认定调查报告》,召开分管领导主持的科室业务会议审定,由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向申请人下达《工伤认定决定书》(一式四份,一份由劳动保障局分管领导签字存档)加盖“平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
  6、医疗保险科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经办机构、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
二、县(区)工伤认定
  1、县(区)企业职工发生工伤或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向所在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各县(区)工伤认定的材料收集及调查核实由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为执行。
  3、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及时进行工伤认定调查,调查结束后将收集到的工伤认定申请资料、调查笔录及《工伤认定调查报告》报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审核,县(区)劳动保障局报送的《工伤认定调查报告》内应提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初步意见。医疗保险科审核完毕,经市劳动保障局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向申请人下达《工伤认定决定书》(一式四份,一份由劳动保障局分管领导签字存档),并加盖“平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工伤认定决定应当在县(区)劳动保障局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
  4、医疗保险科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县(区)劳动保障局,并由县(区)劳动保障局转送受伤害职工及用人单位。
三、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1、参保单位工伤职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1至10级的,或者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市直参保单位应向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经办科办理相关待遇核定手续;各县(区)参保单位向所在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待遇核定手续。
  2、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在收到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和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上报的工伤职工待遇核定意见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工伤保险待遇审批意见,报市劳动保障局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并在《职工工伤保险核定表》(一式三份)加盖“平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审核专用章”,保留一份存档,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明确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项目、支付标准和支付起始时间,向工伤职工签发《平凉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册》和《平凉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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