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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责任赔偿

关系的规定和各国采取的赔偿模式,然后基于这两则案例,笔者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笔者认为在解决劳动者的工伤损害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关系时,应该把二者结合起来,弥补我国相关法律上的漏洞。

  关键词:工伤保险民事侵权责任赔偿

  前言:

  在发生工伤保险事故后.受害者还可以直接按照民事侵权责任起诉,这样可以获得比工伤保险更多的赔偿。那么,员工受到职业伤害时.是要求获得工伤保险赔偿还是直接按照民事侵权责任获得赔偿?此外,如果在工作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造成受害者的工伤.受害人是否可以既获得第三人的侵权赔偿。又获得工伤保险的补偿?

  一、背景

  案例1: ’

  王某是棉业公司的正式职工。2005年11月15日。王某正在上班时.打包机箱内突然起火。她被烧伤并从高高的平台上掉下。造成多处骨折.颜面及左手严重烧伤。王某在住院期间,一度处于昏迷和极度惊吓状态,其丈夫未经她同意,就申请工伤认定。当年12月27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为工伤。王某出院后,向律师咨询得知.如果按工伤处理,可获得的工伤赔偿太少。因而她要求撤销工伤认定。2006年2月27日.当地劳动局以王某没有授权其丈夫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为由,撤销了工伤认定。棉业公司不服.起诉劳动局.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由于王某向棉业公司索要民事赔偿未

  果。就直接向当地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棉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50万元。法院予以受理。最后判决被告赔偿共计11.4万元.比王某可获得的工伤赔偿多了4万元。

  ——案例来源:《工伤保险难抵民事赔偿》,载《人民法院报》,2007一01一09。

  案例2:

  罗某是某工程公司的职工。2005年2月4日.罗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上班路上。碰撞停于路右边的大货车后端.导致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21天.其所在单位在其住院期间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2005年9月.罗某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因工伤残八级。2006年3月罗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工程公司付给其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差旅费共计52092元。案件审理中.被告提出反诉,认为原告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已获得第三者赔偿款8178.76元.该数额已高于工伤补助标准,原

  告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均没有依据.且被告为原告垫付了全部医疗费9744.31元.而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已获赔偿款4872.15元.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其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4872.15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罗某要求被告支付法律、法规规定

  的工伤职工应当享受待遇的费用,其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法院根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原告由于第三人的侵权造成的民事赔偿与原告受伤获得的工伤待遇二者不冲突.因此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

  留薪期间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合计49703.25元。

  ——案例来源:梁项南:《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否兼得》,载《就业与保障》,2005年7月

  以上两则案例是在寻找关于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赔偿相关的文献时发现的。从这两则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员工在受工伤损害后.不仅可以通过工伤保险获得赔偿,还可以获得民事侵权责任赔偿。不同的是。案例l中的王某是没有获得工伤保险金而直接按民事侵权责任求偿.案例2中的罗某在从第三人处得到了赔偿后又得到了工伤保险的补偿。参考了这两个案例并查阅了相关文献后.笔者接下来将对这两个案例的思考陈述如下。

  -◆二,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责任赔偿

  (一)我国立法的规定

  关于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明确指出,没有说明员工受工伤后应该是按工伤保险赔偿还是按民事侵权责任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对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赔偿的关系规定如下:“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条规定来看,最高院《解释》承认了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员工可以在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但是,《解释》对员工在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遭受人身损害时能否获得双重赔偿,并未做出规定。在查阅了《工伤保险条例》、最高院《解释》等法律条文后,笔者认为,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时。可以获得工伤保险的赔偿,也可以获得民事侵权责任赔偿,但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两者在实践中该如何应用,所以.我国立法在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责任的关系规定上还存在漏洞。从案例1中 就可以看出。王某可以在两种赔偿中任选其一。既然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王某当然可以选择赔偿额度更高的索赔方式。

  (二)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关系的模式在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

  在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关系上.主要形成了四种模式:1兼得模式指员工在遭受工伤损害后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责任赔偿。即可以获得双重赔偿。我想。我国最高院《解释》第12条的规定就适此种赔偿方式,员工在工伤保险赔偿之外,还可以获得民事侵权赔偿,这对受害者更为有利。补充模式是指员工遭受工伤损害后.可以通过工伤保险获得赔偿.也可以通过民事侵权责任获得赔偿,但受害者最终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害。这样既可以保证受害者获得应有的赔偿.而且还可以避免受害者获得双重利益.更有利于用人单位和第三人。选择模式是指发生工伤事故以后.受害者只能从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中任选其一。不能同时获得赔偿。员工有自己选择如何获得赔偿的自由.员工若能证明用人单位或第三人有过错.就可以选择通过民事侵权责任诉讼获得赔偿。若员工无法证明用人单位或第三人有过错。则可以选择通过工伤保险获得赔偿。当然。员工也可以按照赔偿额度的大小进行选择。取代模式是指用工伤保险赔偿取代民事侵权责任赔偿.员工受到工伤损害后。只能通过相关部门认定工伤后,从工伤保险中获得赔偿。而不能向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索赔,但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免去民事侵权责任。

  l三)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责任赔偿——基于对案例的思考

  首先。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时候。如果不是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员工应该先通过工伤认定。在获得工伤保险的赔偿后,不足部分再通过民事侵权责任从用人单位获得赔偿。原因是:①工伤保险设立的目的就是要补偿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的人身伤害等.如果员工遇到工伤后都不通过工伤认定、获得工伤赔偿,而是直接向用人单位求偿,那么工伤保险的设立也就失去了意义;②工伤保险本身就是国家和用人单位缴费.用人单位已经承担了一部分保障员工利益的责任.如果员工直接向用人单位要求民事赔偿。那么用人单位无疑是承担了双重责任;③一般工伤保险赔偿的额度要低于民事侵权责任赔偿的额度.工伤保险只是起到保障作用而不是赔偿。员工作为受害人,应该受到合理的赔偿。所以我认为从保护员工利益的角度出发。员工在获得工伤赔偿后。不足部分应该由民事侵权责任赔偿。案例l中的情况.王某直接通过民事侵权责任赔偿,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这不仅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负担。还使工伤保险的设立变得没有意义.因为员工只要认为工伤保险赔偿额度低就可以拒绝通过工伤赔偿。虽然王某获得了完全赔偿。但我认为这对用人单位不公平.用人单位本身已经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受到工伤损害时理应可以从中获得赔偿.如果员工直接按照民事侵权责任要求赔偿。那么用人单位相当于承担了双重责任.但工伤保险却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其次,员工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工伤损害时.笔者认为员工既可以获得工伤赔偿。也可以获得民事侵权责任赔偿。原因是:①工伤赔偿和民事侵权责任赔偿是不同性质的赔偿,它们的法律性质和救济的目的也不同.第三人造成的工伤与用人单位造成的工伤不同.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中已承担部分责任.而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和工伤赔偿则是没有重叠关系的两种责任。所以员工同时获得双重赔偿也并无冲突;②如果因为第三人的原因使员工受到工伤损害.第三人要承担对员工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并不因为员工获得了工伤赔偿而免除。最高院《解释》12条的规定也证明了这一点,员工可以获得工伤赔偿并向第三人要求民事赔偿;③人的生命、健康是无价的.给予受害者双重赔偿和救济正是能起到保护其利益的作用.所以员工获得工伤赔偿后又取得第三人的民事赔偿也是合理的。不存在“不当得利”。而且,既然工伤保险赔偿的额度较低.受害人仅通过工伤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那么就可以通过向第三人求偿而获得更多赔偿。综上,我认为员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工伤侵害时.既可以获得工伤赔偿,也可以获得民事侵权赔偿。两者并行不悖。

  案例2中罗某先是获得了第三人的车祸赔偿.后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赔偿,法院也支持了他的起诉。罗某受到的损害既然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就可以通过工伤保险获得赔偿。而且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当然也可以向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并且两者的赔偿并不相抵减。因此.在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是支持劳动者通过工伤保险获得赔偿并通过民事侵权责任获得赔偿的。

  三,总.结

  以上是由这两则案例引发的思考。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院《解释》对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责任赔偿的关系的规定上还存在不足之处。尚需完善。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当劳动者受到工伤损害时.劳动者应该先通过工伤认定并通过工伤保险获得赔偿.与实际损失相比不足的部分可以再通过民事侵权责任获得赔偿.这样能使受害者获得完全赔偿,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劳工者受到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工伤损害时.既可以获得工伤赔偿。也可以获得民事损害赔偿.受害者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问题.与劳动者的切实利益息息相关.立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应该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的发展情况等。在解决劳动者的工伤损害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关系时.笔者认为应该把二者结合起来。弥补我国相关法律上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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