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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途中出事故 造成损失要赔偿

申诉人某汽车运输公司诉称,张华(化名)是该公司的司机,2004年4月,张华在送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事故由张华负全责。

  此次事故,某汽车运输公司应赔偿114361.73元,其中保险公司负担8万元,某汽车运输公司承担34361.73元。某汽车运输公司遂向石景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张华赔偿给单位造成的损失34361.73元。

  被诉人张华辩称,某汽车运输公司的申诉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且过仲裁时效,事故赔偿款应由公司承担。

  庭审现场

  2月1日一早,天空刮起了四、五级大风,只有不远处偶尔传来的阵阵鞭炮声,仿佛在提醒着人们一年一度的春节就要到了。

  记者按约定好的时间赶到了石景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庭,整洁宽敞的仲裁庭在高高悬挂的劳动徽章的映衬下,显得格外庄严肃穆。坐在申诉席上的是某汽车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劳动人事部安先生和张华所在车队队长,张华和他的委托代理人也来了,坐在被诉席上,他穿着蓝灰面羽绒服,看上去有五十多岁的样子。

  上午9点,仲裁庭正式开庭。

  争议焦点

  某汽车运输公司要求被诉人张华赔偿2004年4月24日交通事故经济损失34361.73元

  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先后介绍基本情况后,面对仲裁员的询问,申诉人委托代理人安先生表示,张华是1997年到汽车运输公司工作的,2002年调到车队,工作内容是驾驶车辆承运货物,是个老司机了。公司有规定,因员工个人原因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被诉人,事故是什么时间发生的?交通队处理情况怎样?”仲裁员闫旭问道。

  “2004年4月24日上午,我驾驶大货车在门头沟区军庄镇灰峪村口处,将骑三轮车的李某撞倒受伤,门头沟区交通支队认定我负事故全部责任,承担事故的全部损失,一共11万多元。”张华说。

  “事故发生后,单位对被诉人处理了吗?”对于仲裁员询问,安先生表示,事故发生后,单位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除其中8万元由保险公司赔偿外,其余34361.73元由李华责任赔偿。“在保障其最低生活费的前提下,公司从他每月工资里面扣,300元至500元不等。”

  “申诉人讲的情况是否属实?”仲裁员问。

  “是”,张华又补充说,“事故发生前,公司还扣了我9000元,后来又扣了6000元,还交了3000元押金,从2004年12月开始扣工资,每月500元,现在已经扣了21000元。”

  ……

  在双方当事人据理力争中,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了,在辩论阶段,安先生表示,被诉人张华因交通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赔偿,被诉人当时是认可的,进行赔偿作为企业来说也是应该的。

  张华则认为,自己来自农村,家庭生活困难,自己为公司创造效益,出了事也应该是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加上,公司违反规定,收取劳动者押金是错误的,应该退还。

  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愿意调解。安先生提出可减免张华余下未扣的赔偿款,并返换3000元抵押金。但被被诉人张华拒绝。

  由于当事人双方对调解意见差距太大,调解最终失败。

  当事人语

  “我们是一家大型企业,单是车队的农民工有一、二百人,”在庭审结束后,某汽车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先生向记者道出了企业的难处,他告诉记者,在公司像张华这样的司机,每天开着公司四十多万一辆的车在路上跑,加上车上满载的数十万钢材货物,总共加起来价值在一百多万,一旦有什么闪失,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可就大了。对于收取抵押金一事,安先生解释说,公司也是在借鉴了过去的教训,在没办法的情况下才收取的抵押金,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能够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行自己的职责,最后这笔钱还会如数还给员工的。

  断案者说

  “通过庭审调查查明,1997年3月,张华入职某汽车运输公司,工作岗位司机,为计件工资,公司只在2006年5月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张华与某汽车运输公司劳动关系存续至今。”负责本案审理的石景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员闫旭对记者说。

  经查,2003年1月起至2005年12月,某汽车运输公司以风险抵押金的形式共扣取张华9361.73元。2004年4月28日,张华驾驶车辆在门头沟区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处理现场后,当场认定张华负全责,张华在交警队的笔录上签了字。

  此次事故某汽车运输公司共赔偿损失115718元,其中保险公司负担了8万元。某汽车运输公司从张华2005年12月以前缴纳的风险抵押金中扣除6000元,作为事故赔偿款。自2005年12月起,公司又口头告知张华,将从其每月工资中扣除数额不等的事故赔偿款。至2007年9月止,某汽车运输公司共扣除张华事故赔偿款21361.73元,还有事故款13000元未扣除。

  “张华在任职期间,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张华负全责,依据相关规定,张华应承担给单位造成的损失。某汽车运输公司要求张华赔偿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申诉请求,仲裁委部分予以支持。”仲裁员闫旭说。

  裁决

  截至记者截稿时止,记者再次与仲裁员闫旭进行了沟通,据介绍,尽管经过仲裁员多次调解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某汽车运输公司同意减少张华剩余的事故赔偿款,但张华依旧不同意,坚持事故款由公司出,双方最终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委裁决:张华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某汽车运输公司交通事故损失13000元……

  庭审背后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其实在此案开庭前,也就是今年1月初,张华曾将自己工作的某汽车运输公司诉至石景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公司返还其2003年1月至2007年10月从工资中扣取的押金24722元。

  某汽车运输公司认为,张华因交通事故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114361.73元,其中保险公司负担8万元,依据《劳动法》和单位的规章制度,剩余的3万多由张华承担,至今有13000元未赔偿。

  经过仲裁委调查,1997年3月,张华入职某汽车运输公司,工作岗位司机,为计件工资,只在2006年5月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张华与某汽车运输公司劳动关系存续至今。2003年1月起至2005年12月,某汽车运输公司以风险抵押金的形式共扣取张华9361.73元。2004年4月28日,张华驾驶车辆在门头沟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处理现场后,当场认定张华负全责,张华在交警队的笔录上签了字。此次事故某汽车运输公司共赔偿损失115718元,其中保险公司负担了8万元。某汽车运输公司从张华2005年12月以前缴纳的风险抵押金中扣除6000元,作为事故赔偿款,剩余3361.73元作为张华的风险抵押金。自2005年12月起,某汽车运输公司口头告知张华,将从其每月工资中扣除数额不等的事故赔偿款,给张华发放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到2007年9月止,某汽车运输公司共扣除张华事故赔偿款21361.73元,还有事故款14356.27元未扣除。

  仲裁委认为,张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张华负全责,因此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张华应予赔偿。某汽车运输公司收取员工抵押金无合法依据,应予退还。裁决:某汽车运输公司返还张华风险抵押金3361.73元,驳回张华其他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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