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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应赔偿 缺失程序被驳回

  张国庆是中原区某焊管公司的工人,2005年12月23日下午四点左右,张国庆在工作中发现给轧钢机注水降温的水管掉进轧钢机方杠中间,就伸手去拿水管,结果衣袖被机器辗住,右胳膊被机器轧伤。在一五三住院冶疗后,右胳膊肘关节上端以下部分被截肢,自己委托鉴定部门鉴定为3级伤残。事后因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故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仲裁机构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故张国庆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国庆与被告中原区某焊管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作为被告单位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认定工伤的部门非法院,应由原告或被告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在作出鉴定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不服仲裁结果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未经法定程序提起工伤认定和仲裁,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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