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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待遇

1、工伤医疗费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符合报销规定范围的,全额报销。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发生的以上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所在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以上费用由所在用人单位支付。

  2、转外地治疗费用报销

  工伤人员或职业病人员经批准转外地治疗工伤或职业病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职工所在企业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3、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人员需要住院治疗工伤或职业病的,由其所在企业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75号令, 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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