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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只交养老金 协议违法补“四金”

  案例:

  郧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于2005年10月31日通知聘用人员陈波等4人下岗。2006年1月,双方签订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约定:在县联社为陈波等4人补缴养老保险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双方临时劳动关系立即解除。当年9月25日,郧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信用合作社为陈波等4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县联社以双方事先有协议、仲裁超过时效为由,诉诸本院要求撤销该裁决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争议时间应当从2006年5月陈波等4人得知其他社会保险并未办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至2006年9月,仲裁并未超过时效;而双方的协议约定显然与劳动法及相关社会保险条例的规定相悖,属无效约定。法院遂做出由郧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为陈波等4人补办工伤、生育、失业、医疗保险四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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