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公司的员工。2004年5月4日,李某参加该公司组织的长跑比赛,在比赛过程中,李某突然脸色苍白,倒在赛场上。该单位及时送李某去医院抢救,医院诊断为脑溢血, 幸好抢救及时,李某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该公司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
疾病造成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同工伤,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有所区别。因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李某在参加该公司组织的长跑比赛中突发脑溢血不能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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