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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情况能算工伤吗?


【问】:
1.我厂生活公司在实施剥离后勤政策时,有部分职工退出现岗位,下海经商。工厂在生活区给他们每人一间门面,自主经营,工厂不再发给工资,由自己交个人养老金,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他们有的开饮食店,有的经营小商品或从事其他服务行业。去年上半年,一名下海职工自办的饮食店发生高压锅爆炸,本人被烫伤,在医院住院治疗后方痊愈。有人认为,他是在册职工,应按工伤处理。鉴于今后还可能发生这种情况,部分下海职工提出,这种情况能否按工伤处理?能否给予住院工伤补助?要求工厂给予明确答复。
2、部分职工自由组合,承包工厂食堂和招待所,自负盈亏,工资自己解决。同时还聘用部分非职工人员从事有关工作。这部分职工认为,如果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无论是否正式职工都应当按工伤处理,工伤费用由工厂支付。我们认为,第一种情况不能按工伤处理。因为他从事的不是工厂安排的工作。受伤住院费用不能从工伤渠道解决。 第二种情况,因为从事的是工厂需要的工作,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按工伤处理。但应由承包者负担工伤费用。我们的看法是否正确?

【答】:
第一种情况能否按工伤处理,主要看他们经营的饮食店的产权属于谁,这就是所谓的“产权责任”。如果该饮食店的产权属于贵厂,则该职工受伤就应按工伤处理,应享受其相应待遇;反之,如果该饮食店的产权不属于贵厂,那么,该职工就不应按工伤处理。
第二种情况,既然是属于承包性质,所以,出了工伤事故就应由发包方负责,如果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无论是否正式职工都应该按工伤处理,工伤费用自然也由发包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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