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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难者亲属应享受哪方面的待遇?


【问】:
我们在处理职工工伤伤亡过程中,遇到以下问题,请给予解答。
1.我单位一职工于2001年1月5日在青海省大通县青海铝业公司扩建工程施工期间,在下班时间返回宿舍必经之路途中,不幸与大通县出租公司小客车相撞遇难。事发后经青海省大通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与责任处理认定。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肇事车辆承担70%的责任,遇难者承担30%的责任。
2.按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后进行赔偿处理。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医疗费、住宿费,合计63980.310元,其中扣除所承担责任的30%,合计27615.12元。但按照交通事故条例之规定,被抚养人遇难者之妻(现年45岁,家属)有生活自理能力,未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范围内。遇难者之妻来到单位要求给予遇难者上报工伤的请求,单位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章第八条之规定,单位认定该职工为工亡,请问,遇难者之妻应享受哪方面的待遇?

【答】: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1953年由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一章第三条关于对受供养的直系亲属做了这样的规定:“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工作者……”因此,对于其妻能否享受抚恤金,还要考虑到其妻是否从事有报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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