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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拟将服务行业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范畴

 为了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1月11日,记者从全区劳动保障局长会议上获悉,宁夏拟出台新政策,规定宁夏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必须按照定期定额征缴的办法,为所有从业人员(含农民工、雇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将覆盖服务行业

  从今年起,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各类商场、超市、饭(酒)店、宾馆、旅馆、浴室、歌舞厅、游戏室、网吧等场所,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应按照属地原则在统筹地区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本单位包括农民工、雇工在内的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从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服务行业拟实行定期定额征缴

  新政策充分考虑到人员流动性等因素,因此拟定为: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时,将按照“定期定额征缴”办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该办法拟定为:以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其缴费基数,按0.5%的缴费费率计算确定每人每月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金额,用人单位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时,按每人每月的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金额一次性为参保职工缴纳3个月的工伤保险费。3个月后该职工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单位应继续为其一次性缴纳3个月的工伤保险费,参保职工流动到新用人单位的,由新单位续缴。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在已缴费期间,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则由用人单位办理减少手续,原缴费剩余金额,结转新用人单位缴费时冲减。

  服务行业拟实行“动态实名制”

  对参保职工拟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具体为: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发给《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册(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人员流动情况,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增减。参保职工在统筹市行政区域内流动就业时,持卡办理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新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该职工参保缴费有效期内,发生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按参保职工对待。

  参保农民工因工致死可获一次性保险金

新政策拟定为: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当在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审核支付手续。核定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工伤职工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时,其本人工资按照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受理,并按规定时限及时办结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时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各项待遇。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本人自愿,可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清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全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并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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