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内容合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合法。作为劳动合同而言,无效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或人民法院确认。可见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才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利用不平等的地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不对等合同中不利于劳动者的条款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韩某与环卫处签订的合同中虽然有关在劳动中受伤责任自负等被称为生死条款的内容,但其规定是无效的也是不受法律保护,韩某同样可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申请工伤认定。
韩某的工伤认定应由哪个机关管理?韩某在向人事局提起工伤认定之初,曾向劳动局咨询工伤认定,而劳动局则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因此事业单位人员不在劳动局工伤认定范围之内。人事部门当初不予受理的主要理由是,人事部门目前关于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的前提是劳动者是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即所谓的正式工,而向韩某这样的临时人员不在人事部门认定工伤的范围内,人事部门无法受理。由于劳动部门和人事部门都不受理,那么韩某的工伤究尽应由哪个部门来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但是目前机关、事业单位人中员特别是临时工的工伤认定办法至今未出台,导致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都不受理的难堪局面。
三、问题解决的建议
韩某作为一名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理应根据法律法规受到保护,因此在目前尚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职权指定一个部门受理此类工伤认定案件,笔者认为指定劳动保障部门比较合理。其理由如下:
一是有利于整合行政资源。目前工伤认定分别由劳动和人事部门两家来认定,而这两家只对有具体规定人员的工伤进行认定,而对法律法规比较模糊的则相互推诿,使一些劳动者的合法权利长期得不到保护,留下了行政管理的漏洞。事情往往是这样,要众人管一件事,可能出现的要么都不管,要么争着管,对行政资源造成了很大的浪费,政府应理顺行政管理权限,划分具体职责,由一家来管就不会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管不好就可以直接追究责任。将人事部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伤认定的职责划入劳动部门统一管理将大大提高行政效能。
二是防止行政不作为。划入一个部门来管显而易见的好处就是防止不作为,既然已明确有一家来管理,即所有工伤的认定工作即有劳动部门统一认定,劳动部门对属工伤认定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就是不作为,申请人可以复议或起诉、能有效监督其认定行为,不会出现推诿现象。
三是劳动部门管理有优势。将工伤认定统一划入劳动部门统一认定至少有以下优势:(一)有法律法规支持,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都已明确规定了劳动工伤认定由劳动行政部门管辖的规定,劳动部门是依法认定。而且前人事部门工伤认定的依据主要是上级文件,依据的层级较低,而且具有随意性。(二)是现在劳动部门有专业人员,劳动保障中的工伤认定已进行多年,特别是有一大批有经验的专业人员从事工伤认定工作,其行业优势明显。(三)劳动部门管得住。目前劳动保险金统筹都纳入劳动部门管理,对各单位和部门的情况十分清楚,并且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有很多地方已纳入劳动部门统一发放,工伤认定交由他们认定,也十分有利于工伤认定后的落实执行,减少行政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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