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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仲裁裁决书不予强制执行,当事人该怎么办?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14号第2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察核实的,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2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3仲裁员仲裁该案时,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4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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