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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自理条款无效

案由:2003年5月,张某和其所在公司经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由张某自理。同年8月,张某在工作时,机器将其右手手指挤掉两根,医疗费花掉6000多元,张某休息两月,后重新上班。张某因公受伤向公司索要医疗费和休息期间的工资。公司以双方有合同约定工伤自理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协商不成,张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张的请求。其公司不服,向所在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和其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双方合同中关于工伤的规定无效,遂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律师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合同中的工伤条款是否有效。张所在公司认为,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关于工伤的规定也不例外。公司感到很冤枉。事实上公司冤枉吗?律师认为,双方合同中关于工伤自理的约定无效。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内容双方可以商定,但商定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否则无效。双方在合同中关于工伤自理的约定条款违反法律规定,该条款无效。安全生产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依据劳动法及国务院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否则职工发生工伤应由企业承担。工伤自理条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损害了职工权益,所以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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