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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劳动关系照样获赔无证修理工九级伤残获赔近5万

没有机械修理资质的工人郭某,在帮忙修理升降机的过程中,意外摔成九级伤残。在申请工伤未果的情况下,最近,黄岩法院帮他讨回公道,判决被告赔付郭某49332.68元。

郭某原系台州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下称钢构公司)工人,曾参与过黄岩某塑料有限公司(下称塑料公司)升降机安装维修工作。2004年11月,因升降机出现故障,塑料公司请已经离开钢构公司的郭某前去修理。在维修过程中,因升降机平台未固定好,郭某在松开升降机钢丝绳时,从修理工作梯上摔下受伤,住院治疗68 天,塑料公司支付医药费等近2.6万元。经医生诊断为郭某t12椎体压缩性骨折、韧带损伤。经台州市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接着,郭某向黄岩劳动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认为,郭某与塑料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法认定工伤。同时认定,郭某系没有机械修理工资质。郭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相应的赔偿。

法院认为,塑料公司临时雇请郭某为其修理升降机,在修理过程中,导致郭某受伤,事实清楚,应当对郭某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郭某明知自己没有机械修理资格却为塑料公司修理升降机,又因郭某对升降机性能不了解,同时未注意安全操作,导致事故产生,郭某存在明显过错,应相对减轻塑料公司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认定塑料公司应承担赔偿过错的80%。郭某因伤造成经济损失61665.85元,郭某应获赔49332.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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