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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酒送命劳资双方引发工伤之争维权之路倍感崎岖

2006年2月9日,周蓉一个人又一次徘徊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手里拿着法院的驳回申请通知书,有些不知所措。

两年前,她的丈夫陈春林因为陪厂里的客人喝酒而猝死,离她而去。周蓉东奔西跑想为丈夫讨回公道,换来的却是中院维持陈春林不属工伤的判决,这意味着她将得不到厂方的任何赔偿。3个月前她向中院申请再审,而现在她刚刚被中院通知:申请被驳回了。

家中的双亲还在期待,两个年幼的儿子还在期待,他们期待今天周蓉会给他们带回去一个好消息,而现在呢?

丈夫陪客一去不返陈春林和周蓉是一对外来务工的小夫妇。自10多年前来到广东后,夫妇俩经过不懈努力,终于在这里创出了一片天地。周蓉在中山某公司做财务,而陈春林则在2003年2月来到佛山市南海区合×兴实业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副总兼旗下合×不锈钢型材厂厂长职务。本来一家大小日子过得其乐融融,但一切都在2004年9月3日这天改变了。

据周蓉事后回忆,陈春林当天下午回到厂后,就跟该厂老板谢耀洪在办公室里谈话。4点钟左右的时候,该厂的老客户郭某前来拜访。谢耀洪因为有事,便安排陈春林和另外两位副厂长陪客户吃饭。后据客户郭某证实,当时席间4个人共饮了一瓶泸洲老窖酒。

晚上8点吃完饭后,陈春林与两位副厂长送郭某回酒店休息。在途中陈春林就已经身体不适,并出现呕吐。送完客户之后,因为两位副厂长要去洗头,便驱车将陈春林拉至发廊。进发廊门口时,陈春林说了一句“头好痛”,老板见状立即将其扶到沙发上躺下。据发廊老板的调查笔录记载,当时陈春林走路“摇摇晃晃,脸色很难看,像会倒下去的样子”。后来等那位冯姓的副厂长洗完头后,才发现陈春林躺在沙发已经不行了,马上将其送往附近的松岗医院。经医生诊断,确定陈春林入院前已死亡。2004年9月29日,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春林属于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

工伤认定引发官司

周蓉闻讯赶到佛山,得知丈夫去世的消息后立即就昏厥过去。之后的几天,陈春林所在的合×兴实业有限公司派出负责人出面,为周蓉及家属安排了食宿,并答应为陈春林举行追悼会。但后来周蓉向公司提出陈春林因为工作而死,应进行经济赔偿的要求,公司负责人马上与她翻了脸,公司之后也切断与周蓉的联系,对陈春林善后的事不再过问。

周蓉无奈,只好于2004年9月15日向松岗劳动所递送了材料,申请进行工伤认定。但第二天相关部门就对陈春林死亡一事作出了《工伤认定书》,认为陈春林是在非工作岗位上死亡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的相关规定,认定不视同工伤。

据此,周蓉于2004年11月11日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撤销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重新认定陈春林的死亡视同为工伤。但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2005年1月3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称申请人(周蓉)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本厅不予支持。

周蓉不服,于是在2005年2月16日通过行政诉讼,将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送上了被告席。经过审理,最后佛山市禅城区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限定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喜讯传来,周蓉一家都很高兴。因为从出事那天起,陈春林的遗体就一直摆放在南海区殡仪馆内。后来殡仪馆一再催促交费,周蓉一家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拿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找到厂方,双方于2005年7月25日签定了一份协议,这才将摆放了近10个月的陈春林遗体火化。

维权之路倍感崎岖

不料刚安葬好丈夫,周蓉又收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她一看上面的内容,心一下子就凉了。原来合×不锈钢型材厂不服禅城区法院判决,又将周蓉一家告上了中院的法庭。

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将陈春林相关整个活动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存在“对该事实法律性质的错误判定”。随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对《工伤认定书》的撤销判决,维持原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陈春林的死亡最终没有被认定为工伤。

周蓉对中院这一判决觉得很委屈,她认为丈夫受老板谢耀洪指派陪客户,明明是维系业务关系,到头来却不属于工作,而被老板推脱为个人行为。更令周蓉无法认同的是,中院的《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中说“……陈春林等人陪客吃饭、饮酒的目的仅是为了沟通感情,保持与郭某的良好关系,而不是为了厂方的具体工作。”这一说法实在叫人难以信服。

周蓉还告诉记者,根据当时与厂方的协议,双方约定在有关部门作出新的认定前,由厂方先行支付殡葬的相关费用,该费用最后的扣减按最终的裁决执行。现在中院判她丈夫不属于工伤,意味着她们一家可能还要偿还当初厂里垫付的3万多元费用。几年来周蓉为了为丈夫讨回公道,从出事起就没有再工作,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几乎耗尽了一家所有的积蓄。陈春林的双亲在农村无依无靠,而家中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这3万多元的负担,对一个几年都没有正常收入的家庭来说,根本无法承受得起。

但是周蓉告诉记者,无论多么艰难,她和一家人都不会放弃。周蓉已经在2006年1月12日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誓要将这条维权之路走到底,为丈夫讨回一个公道。
■回应

厂方一再推托回避采访

记者了解了当事人情况后,于2月20日来到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合×不锈钢型材厂进行采访,然而记者在门卫的阻挠下没有能够进厂。

后来闻讯赶来的该厂人事部一位冯姓负责人隔着铁门告诉记者,当时是他代表厂方到殡仪馆交了相关的费用。但是他去年才来,对几年前发生的事并不了解,并表示这里是分厂,如是采访最好去上属的合×兴实业有限公司了解情况。

随后记者又来到位于大沥镇的合×兴实业有限公司,其总经理助理陈先生告诉记者,他对陈春林的事并不太清楚。只是透露当事的冯姓副厂长已于半年前离开公司,其他的情况则建议记者找劳动部门了解。旁边另一位负责人则直言这件事“不想也不方便告诉你们”。

记者于2月22日上午10时电话联系了合×不锈钢型材厂投资人谢耀洪,对方表示“没有什么好讲”,而且也不方便透露,有什么事可以去问劳动部门,随即挂断了电话。

劳动局:不属工伤,但也应负责

记者又于24日联系了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其负责医疗工伤的莫姓股长表示采访须经法制科批准。随后记者找到法制科吴科长,对方以开会为由,让记者下星期一再打过去。

随后,记者于3月6日联系了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法制科姓郑的负责人告诉记者,陈春林事件是他从头到尾跟进的。根据事主家属的反映,陈春林当日是休完假回厂,在没有履行报到手续的情况下去陪客吃饭,而法院和工伤鉴定部门没有去认定这一过程是不是在工作。但就算陈春林的行为是在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死亡也不属于工伤。因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陈春林的行为不是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内发生,结果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当时工伤鉴定部门也请示过上一级劳动部门和省劳动厅,其答复也认为不属于工伤。而中院最后也维持了工伤鉴定部门不属于工伤的认定。

姓郑的负责人还向记者透露,工伤鉴定部门对像这种工作范围界限不是很明显的伤亡事故,一般倾向不属工伤的认定。陈春林死亡虽不属于工伤,但并不意味着厂方没有责任。因为按《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用人单位对于非因工伤亡的一方同样要作出适当的补偿。

■律师争鸣

代表单位应酬是职务行为

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吴承校律师认为,首先从陈春林的身份上讲,他不单是工厂的员工,更重要的他是工厂厂长,是该经营机构的主要领导。陈春林陪郭某吃饭时是代表单位,而不是代表谢耀洪个人。在单位老板没时间陪客户吃饭时,其作为工厂的厂长,理应要代表单位应酬,其行为是职务行为。

然后从陪客户吃饭来讲,这应该是属于工作范畴。因为根据我们国家的传统观念来说,强调以礼待客。虽然这次郭没有和工厂谈具体的业务,但不能简单的说就是该厂老板的个人行为,老板请郭吃饭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以后更好地和郭发展好业务。另外,这次吃饭没谈业务也不能说就不是工作,加强和客户的感情本身就是公关的需要,而公关本身就是工作的一种。

再从工伤立法的本意来讲,此事也应该是属于工伤。因为立法的本意就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对一些条文理解有争议的情况下,就毫无疑问的要从保护劳动者这个角度出发来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判决,这不单单是公平原则的体现,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综上所述,陈春林的死亡应属于工伤。

二审判决令人费解

对于此案件两次审判的不同结果,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吴卫华认为在两场开庭中,一、二审法院均确认了这样的事实:一是郭某的身份是厂方的客户;二是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老板谢耀洪,是在办公时间、在自己的企业办公室里,作出要陈春林厂长和另外两位副厂长一起去陪客户郭某吃饭决定的。

首先二审法院对于老板谢耀洪在办公时间、办公地点安排三位厂长(副厂长)去陪厂方的客户吃饭的行为认定为“不能视为厂方的正常工作范畴,而是该厂老板的个人行为。”确是值得商榷。

其次二审法院并没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二审“查清事实后”才予以改判,而是认为一审判决“存在对该事实法律性质的错误判定”,这令人不得其解:到底一审判决是“认定事实不清”、还是“适用法律错误”?如果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二审“查清事实后”进行改判,则二审法院应当有新的事实和证据。

但是本案两级法院却是确认了相同的事实,二审法院也并无新的事实。在这样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改判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可能查清事实后改判。”因而二审法院既然已认定死者陈春林是受老板谢耀洪的指派陪客户吃饭,但却又认定这一行为性质是老板谢耀洪的个人行为,这一说法是令人难以信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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