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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企业不服工伤认定之“误区”

近几年内,不服工伤行政认定的案件呈上升趋势,而其中多数是企业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有异议。据统计,笔者所在的昆山法院2005年企业不服工伤认定起诉的,占所有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的60%,2006年甚至达到了80%。这其中很多是由于企业对工伤认定条例存在着如下认识和理解上的偏差。

  违反工作制度不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张某下班途中遇车祸受伤后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其所在公司认为张某系提前下班,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应认定为工伤,故提起诉讼。

  [解读]现行适用的《工伤保险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于2004年1月1日施行,该条例中的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而原有工伤认定所适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造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照上述新旧两部法规的规定,不难看出新法对工伤认定的情形的设定更为科学规范,对劳动者而言也更为宽泛。特别是目前在工伤认定中占很大比例的上下班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的工伤认定中对违反了上下班作息时间等规章制度是否可认定为工伤产生歧义,归其原因在于原有规定中的“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而现有规定只要求在“上下班途中”,指的是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不再对时间和路线有特别强调,即如果职工提前下班或上班迟到,只要是符合上述规定均可认定为工伤,而其迟到及早退的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可以按照规章制度予以处罚,但不能成为不予认定工伤的抗辩理由。

  “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是工伤

  [案例]王某系某外资企业员工,2005年5月12日,在下班途中,骑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责任事故。交警部门查实王某系无证驾驶,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并对其无证驾驶的行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200元的交通行政处罚。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王某的申请作出工伤认定,企业以王某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为由,不服工伤认定而提出行政诉讼。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该条规定中的因犯罪而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应当以法院、检察院有效法律文书认定的犯罪为法定情形,且该犯罪行为与职工伤亡具有因果关系;因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而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应当以公安机关有关法律文书认定的违反治安管理为法定情形,且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职工伤亡具有因果关系。

  上述案件中,王某虽然无证驾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公安机关仅对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对其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即公安机关未以法律文书的形式来确认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即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而按照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无证驾驶已不再属于该法所规范的内容。因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王某以工伤认定符合法律的规定。

  混淆工伤鉴定与工伤赔偿的关系

  [案例]朱某于2005年2月3日在工作时受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受伤作出了工伤认定,同时,其所受伤经工伤鉴定为五级,朱某所在企业认为其所受伤害构不成五级伤害,因此,对工伤认定提出诉讼。

  [解读>工伤鉴定是确定劳动者工伤赔偿标准的依据,对工伤鉴定存在异议并不影响对工伤的认定,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所列明的七种情况,而只有在当事人被认定为工伤后,其才开始启动工伤赔偿程序,工伤认定是工伤赔偿的前置条件,工伤赔偿中所需要的诸如工伤鉴定等程序并不导致对工伤认定的改变,本案中的企业混淆了工伤认定与工伤赔偿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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