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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机压飞石头砸进工人眼 户口不同赔偿不一

这起事故相当意外,几率极小,但却被民工陈余为碰上了。

  飞石进眼

  2005年11月27日,陈余为在江宁开发区一处工地干活。一辆挖掘机从他身边不远处开过,突然,陈余为左眼流出血来,他捂着眼睛喊了起来。大家都觉得很意外,很莫名其妙,陈余为一直在铺设护坡,旁边并无锐器,眼睛怎么会无端受伤呢?

  陈余为忍着疼痛,喊了起来,是石子,飞起的石子。哪来的石子呢?大家顺着陈余为手指的方向看了过去,原来是挖掘机。挖掘机轰隆隆地开过,巨大的轮胎将路面的石子压得四处飞溅。不巧的是,一颗飞起的石子砸进了陈余为的眼睛里。

  挖掘机停了下来,司机也吃了一惊。看看地上的石子直喊冤枉,昨天晚上停在工地时,挖掘机周围什么都没有,今天到工地,怎么挖掘机周围全是石子啊?车子一开出结果就有人喊眼睛受伤了。司机虽然对陈余为受伤的原因还有疑惑,但还是把伤者送到了医院。在陈余为住院期间,挖掘机的机主,也就是司机的弟弟写下了确保医疗责任书,确认挖掘机在施工期间导致陈余为受伤,承诺看病期间保证陈余为的治疗费用。陈余为住院期间,司机兄弟实际支付了1万余元的医疗费用。

  告上法院

  这个“交通事故”的责任该怎么来区分呢?江宁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开发区中队认定这是一起意外事故,对于司机而言,不存在故意行为,也不存在驾驶过错,无法认定事故的责任。

  争议很快发生。陈余为左眼的伤情难以恢复,视力大降,几乎看不见东西。出院后他要求司机兄弟赔偿损失。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陈余为委托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杨继军律师,将司机兄弟告到建邺法院。

  法院审理期间,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陈余为的伤情为左眼盲目4级,构成8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陈余为要求挖掘机司机赔偿残疾赔偿金7.3万元、误工费1.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以及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总计11万余元,并要求挖掘机机主即司机的弟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两个争议

  审理过程中,挖掘机压飞石子砸伤陈余为的眼睛,这个事实很快就被确定。对于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双方发生争议。这其中有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之分。杨继军律师说,城市户口标准要明显高于农村户口,陈余为是安徽农村户口,如果按农村户口来算,他只能拿到7万多元。

  陈余为的代理律师力争要按城市标准赔偿,因为陈余为长时间在南京工作生活。而挖掘机机主兄弟认为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来赔,农村户口就该按农村户口标准来赔偿。

  除了这个争议,对于由谁来赔偿陈余为的损失也有争议,挖掘机的机主认为该由公司来承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正是机主本人,机主说,哥哥开挖掘机是职务行为。

  但陈余为担心挖掘机公司是空壳公司,不愿接受这种说法,挖掘机登记在机主名下,机主又将自己的挖掘机租给了自己的公司,如果让公司来承担责任,机主兄弟很容易逃避责任,而万一挖掘机公司没有财产的话,到时候赔偿将遇到麻烦。所以陈余为一方坚持要让挖掘机机主至少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有连带责任做担保的话,到时候公司没有财产,可以执行机主的挖掘机。

  法院认为挖掘机驾驶员是公司职工,其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依法应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机主兄弟不必承担责任。同时法院也认定陈余为长期在宁务工,可认定其经常居住地及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因此采用城市户口标准来执行。今年7月,陈余为拿到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挖掘机公司承担8万余元的赔偿。其中的2万元精神损失法院并未支持,法院给出的理由是,考虑到陈余为受伤具体情节及送院治疗经过,且上述赔偿已经最大承担弥补陈余为的损失,所以对陈余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要求不予准许。挖掘机公司因为对伤残赔偿金标准持有异议,此案已经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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