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市某镇63岁的农民丁某在进城打工的上班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申请工伤被拒后,丁某将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日前,姜堰法院审结该起工伤行政确认案,一审判驳回了丁某的诉讼请求。
去年8月25日上午,丁某骑着电动自行车到姜堰市区一处办公楼装饰工程工地打工,途中与缪某所驾驶的摩托车相撞,丁某右腿受重伤。
今年1月,丁某委托家人向姜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来,该局经调查核实,确认丁某受伤时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遂作出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丁某上诉至姜堰法院,请求判令该局撤销工伤认定终止通知。
姜堰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性年满50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即符合退休年龄。丁某进城打工时已满63周岁,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也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其与所在建筑装饰公司之间不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为此,丁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畴。法院驳回了丁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