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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工伤认定企业诉讼被驳

锡山法院审理了一起企业不服劳动保障局认定工伤的案件。锡山劳动保障局局长张建华站在了被告席上出庭应诉。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月17日,长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章某晚上9点多下班时发生交通事故,章某头部受伤,被送至锡山医院救治。同年11月14日,章某去锡山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章某属于工伤。长椿公司不服该决定,于今年3月5日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依法维持了劳动局的工伤认定。长椿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章某的交通事故不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事故地点也不是章某上下班必经路段,因此不构成工伤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撤销锡山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庭审中,原告并没有提供任何“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证据,而张建华局长在陈述时,对作出工伤认定书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一一作了阐明,并提醒各企业单位要切实履行劳动法规规定的义务,为劳动者参加各类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支持了被告的辩护意见,当庭维持锡山区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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