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新华同志:
来信收悉。读了您的信,有这样几点想法提供给您,或许对您有些益处。
1、您因工负伤是在1987年,当时我国处理工伤事故的法规主要表现为给予治疗和享受工资待遇。《劳动法》的实施是从1995年1月1日开始的,与之相配套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是从1996年10月1日生效的,这些法律法规均没有追溯力。您的工伤待遇只能按1987年时的政策法规执行。
任何一级领导都无权取消您应享受的工伤待遇。
2、护理费的享用条件是以工伤人员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条件来判断依赖程度的。从您介绍的情况看,尽管是左腿高位截肢,可能还达不到需要护理的程度。
3、工会给您救济120元钱,是不是也反映了领导对您的关心与爱护呢?请您注意,工会组织不是孤立的,工会组织是在党的领导下,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的,因此希望您能冷静地反思。个别领导者使用过激言词自然不对,但我们从您的来信中看不出您被当成包袱的具体事例。
4、您因工负伤与为您妻子安排工作是两回事。安排与否都无可指摘。
5、告状、上访是公民的权力,任何人都不会干涉您使用这一权力。问题的关键是您想上告的事由,理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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