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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期间死亡能认定为工伤吗?

编辑同志:
20O2年4月2日,我单位一职工王某白天参加完工区铁路维修作业,17时下班回家吃饭,18时30分,王某受工长指派到工区与工长一同值班。王某打扫完工区室内卫生后,18时50分,向工区报完值班。20时30分,工长说:“你去休息吧,干了一天活儿挺累的。”于是王某和工长各自回屋休息。工区值班室分两室,夜间工长被王某叫醒,说外边有动静,于是2人到屋外巡视一圈,没发现什么东西被盗。这时,王某说头痛,工长问:“用不用到医院看一看。” 王某说:“不用,这儿一时也离不开人,万一有什么事怎么办?”然后两人各自回屋,到屋的时间是次日1时30分。5时左右,工长起床,未见王某像往常一样起床,就到另一间房看看,见王某正在发病,被褥已湿透,而且神智不清。工长马上叫来王某的妻子,用电话叫来一辆出租车送往医院。经医院确诊为脑左侧颅内大量出血,出血量为70ml,并做了钻孔手术,术后在本院继续治疗。4月17日5时40分,王某颅内第二次大量出血,经抢救无效于6时10分左右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左颅内大量出血所致。
问:1.王某这种情况能认定为工伤吗?依据是什么?2.如果属于工伤,是否超过认定时效?下一步我单位该如何办?
王伟

王伟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现在问题的关键是贵单位的这名已亡员工已过了工伤认定的时效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受伤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年过后,劳动行政部门即无权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而王某患病是在2002年4月,到现在已经近4年,已过了时效期,劳动部门已无权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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