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顺口区某单位的职工晓明(化名)在2005年11月19日下班途中骑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锁骨骨折共花费了1万多元的医药费,旅顺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认定为工伤的结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鉴定结果为伤残十级,但晓明到旅顺口区医保中心报销医疗费时,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市里正在研究,需要等待”。晓明无奈之下以旅顺口区医保中心行政不作为为由向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报曾于今年3月3日以《医药费不给报状告医保中心》为题对此报道。
今年3月7日,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法院认为,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一筹集,统一管理,被告旅顺口区医保中心无核准审批权限,原告诉被告行政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了晓明的起诉。
被驳回起诉,晓明委托了辽宁峰慧律师事务所罗静律师代理此案,将大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列为共同被告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二被告依法核准并给付他工伤待遇。
据了解,医保部门对晓明的工伤认定所持“异议”的重要原因,就是晓明是因无证驾驶而被交警部门认定为事故的同等责任。罗律师则认为,晓明虽然是无证驾驶,但他是按正常行驶路线、正常车速行驶,事故的发生是由他方的违章行为导致,晓明无证驾驶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按现行法律,交警部门所做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证据的一种,不应作为是否给付工伤待遇的依据。
在等待本案开庭的日子里,日前传来消息,两被告已同意给付晓明工伤待遇,晓明于近日向法院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