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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员被认定为工伤获赔2.3万

2005年10月28日,本报曾以《发情公鹿顶断饲养员肋骨》为题,报道了安福县武功山文武学校职员曹年生在为该校喂鹿时,不慎被鹿撞伤肋部,却又不能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从而得不到合理赔偿一事。通过本报的介入,曹年生的遭遇引起了江西劳动部门乃至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并通过此事,使得迟迟未能出台的相关保障制度得以尽快制定。

  ●事件回放:

  饲养员喂鹿时被顶伤,申请工伤被驳回

  2003年,都昌县人曹年生在安福县武功山文武学校劳技基地饲养马鹿。当年底,双方还签订了《聘任合同》,合同自2003年12月1日生效,期限5年。

  2004年12月10日上午,曹年生在清扫9号鹿栏时,一头发情的公鹿突然朝他冲来。因他猝不及防,被鹿头顶住胸脯。经安福县中医院诊断,曹年生胸肋部受伤,肺气外泄,肋骨多处骨折,生命垂危。至2005年1月20日,曹年生勉强能够扶着椅子下地活动。

  该校负责人谢干才告诉记者:鹿场技术员休假离开前,曾叮嘱过曹年生,鹿进入发情期后,饲养过程中要小心,以免被发情的公鹿撞伤,但曹年生不听劝告。

  谢干才称,由于曹年生疏忽大意造成的这次事故,学校仅为他治疗就花费了近两万元。

  2005年7月13日,曹年生向安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请求。

  该局受理后,立即就曹年生受伤情况展开了调查。8月20日,吉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曹年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为由,作出了“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的处理意见。曹年生的工伤申请被驳回。

  ●舆论支持:

  国家有关部门完善《工伤管理条例》,曹年生获赔2.3万余元

  2005年10月下旬,本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当时安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与监察科主任王新连表示,曹年生的遭遇让人同情,但根据《工伤管理条例》附则第62条的规定,文武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没有办法对其作出工伤认定,故决定不予受理申请。

  记者就此采访了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胡润安律师。胡律师认为,曹年生的工伤申请被驳回,不但使法律的公正、平等原则无法体现,而且,也违背了目前我国法律的价值取向。

  2005年10月28日,本报对此发表了记者调查文章。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负责人在看到报道后,表示将把本报及曹年生的申请书一并呈送给国家劳动保障部。不久,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转述,劳动保障部接到的类似情况反映几年来连续不断,但因先前出台的《工伤管理条例》中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受伤定性未作出明确的界定,而现实中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员工因为受伤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却皆因无法可依而未能认定为工伤。这一现实存在的矛盾已严重阻碍了劳动者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利的体现。而且,当时的劳动保障部也正在考虑会同各相关部委,制定一部包括保护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因公受伤权益在内的法规。

  两个月后的同年12月29日,由国家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共同制定的《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终于出台,其中明确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各项标准等按照《工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该《通知》中有关规定,吉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2006年11月6日认定曹年生的伤情为工伤性质,并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今年3月19日,该局对此纠纷作出了仲裁裁决书,裁决安福县武功山文武学校还需支付给曹年生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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