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终审判决,死者亲属获赔11万余元
商报讯 20多岁的小林在茶馆烧开水时,突然发生爆燃事故,她全身60%以上面积被烧伤,后不治而亡。小林的亲属为此与茶馆两上公堂。记者昨日获悉,此案已尘埃落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小林的亲属获赔11万多元。
发生爆燃
雇员烧伤面积达60%
2005年9月3日凌晨,20多岁的长泰女子小林在湖里区一家茶馆卫生间内烧开水时,突然发生爆燃事故,小林被烧伤,全身烧伤面积达60%以上。事故发生后,小林被送往一七四医院救治。9月14日,她经抢救无效死亡。小林的亲属共花了医疗费3.6万多元,茶馆付了小林亲属7106元。
小林的亲属到茶馆索赔未果,将茶馆的主人和实际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22万余元。他们说,小林在茶馆烧水,发生爆燃事故而被烧伤致死,茶馆负有责任。而且,茶馆的开水房没有窗户,不通风,没有安装通风设备,存在安全隐患,茶馆主人和经营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争论焦点
死者是不是茶馆的雇员
据了解,这家茶馆业主是吴先生。2004年10月,吴先生将茶馆出租给老林经营,每月租金8000元。2005年5月,老林又将茶馆经营权转让给大李,由大李和小杨两个20多岁的年青女子合伙经营。
对原告所称小林是茶馆雇员的说法,茶馆却矢口否认。经营者大李和小杨都说,小林在事故发生之前仅去过茶馆两三次,与她们并不熟悉。她们不知道小林是怎么进茶馆,又是如何进入一楼卫生间内被烧伤的。
湖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茶馆一楼卫生间平时上锁,钥匙是放在吧台的,只有茶馆的工作人员才会知道钥匙存放的地点。此外,烧伤事故是发生在半夜时分,所以小林去茶馆义务帮工的可能性极低。
事故发生后,小林的丈夫曾到茶馆与大李、小杨结算了小林的工资款556元。
综上,法院认定,小林是茶馆的服务员。一审判决大李和小杨应赔偿小林亲属的损失20余万元(扣除已支付7106元),业主吴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终审判决
原被告双方各负担50%
一审宣判后,吴先生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他说,承担责任的应是经营者老林。他还认为,小林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多脏器功能衰竭,也有可能是医院治疗不当,或者是小林本身健康的原因。
而老林辩称,他已经退出茶馆的承包经营,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但他自愿补偿小林亲属2万元。
市中级法院认为,小林烧开水被燃气烧伤致死,其原因在于卫生间通风不足,作为成年人的小林对此应该能够预见到而疏忽,亦不排除操作不当的可能。而茶馆的实际经营人大李、小杨没有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亦负有过错责任。吴先生作为茶馆的发包人,应与大李和小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双方对于损害的结果各负担50%为妥。
据了解,法院终审判决大李和小杨还应赔偿小林亲属各项损失88905元(已扣除支付的7106元),吴先生对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老林得支付小林亲属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