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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事推迟下班被撞能否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如果职工因为私事推迟下班,结果在下班途中被车撞伤了,这属不属于工伤呢?

  南京六合的王某在当地一家家具厂当木工,单位一般是晚上6点下班。3月6日,他在下班后,没有回家,而是到另一车间等朋友完工后一起回家。但他朋友要加班,于是,王某就一直呆在厂里等。等到夜里10点多钟,看朋友还没下班的意思,王某就自己骑着摩托车回家了。但在回家途中,王某与另一辆摩托车相撞,右胫骨多段骨折。于是,他向单位申请工伤赔偿,但单位认为他不属于工伤。

  王某来电说,自己明明是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记者随后咨询了六合社保局,一位值班人员告诉记者,王某下班后没有及时回家,等朋友等到晚上10点多才回家,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不在其正常下班的时间内,不具备“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条件,所以他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记者又咨询了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的陈卫东律师,他认为,这里实际上是存在法律空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上下班途中”没有在时间上作出明确界定,关键是看你怎么理解。单位与社保局说,王某是没在正常时间下班途中出的车祸,所以不能算工伤,这不是没有依据的。但王某因个人原因延迟了几小时从单位回家,就认为这不是在“下班途中”,似乎也有一点掌握的空间。这有待于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但他认为,在“可算可不算”之间,应偏向于处在比较弱势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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