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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翻窗坠楼成伤残 法院判决公司赔偿

为帮助开启宿舍门,公司临时聘用的员工试图翻窗进入,不慎从5楼摔下致八级伤残。法院认为,公司明知存在危险,而放任员工攀爬,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日前,嘉定区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曾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4万余元。

  曾先生是某广告公司临时聘用的员工。2005年,公司组织在上南路505室聚餐,隔壁506室不慎被关。经理试图挑开506室的窗户,没有成功。曾先生提出从505室的窗台通过空调外机爬到506室,经理没有制止。在攀爬过程中,曾先生不慎从窗口坠落,经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腰椎椎体多发性粉碎性骨折伴不全瘫痪,后遗症相当于交通事故八级伤残。公司支付了2000元押金后便不再管,甚至变换办公地点。

  法院认为,曾先生与被告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在广告公司组织的聚餐中,曾先生为帮助被告公司打开宿舍门而爬窗台,被告明知危险而未阻止。曾先生在被告默许情况下进行危险作业而高空坠落,视为在雇佣活动中受伤。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曾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4万余元。通讯员张志慧记者李胜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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