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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坚决支持双重赔偿

山东滕州市的王某于2004年4月5日外出给公司办事时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2004年9月经滕州市人民法院调解,由肇事司机向王某家属一次性支付王某死亡赔偿金13万余元。其后,王某的家属又向滕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5年5月,滕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结论。2005年9月,王某的家属向滕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死亡赔偿80517.5元,滕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王某工亡补助金80517.5元。用人单位不服,向滕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认定被告在已获得人身损害赔偿13万余元的同时不应再获得工亡补助金80517.5元。滕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属于工伤死亡,其家属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王某家属虽已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但是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对王某家属的照顾和抚恤,并非对所受损害的赔偿,原告理应当向被告予以支付。因此,滕州市人民法院对王某家属的主张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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