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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习单位发生意外一大学生获工伤赔偿31万元

电大学生王学明实习期间发生坠楼意外,成为植物人。近日,法院判定王学明属于工伤,实习单位应赔偿王万元。据悉,我国目前还没有大专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按工伤认定处理的明文规定,但法院仍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宽泛工伤范围做出了上述判决。

大学生王学明在实习单位青海省平安县中医院办公室擦玻璃时不幸从二楼坠落,导致头部受伤。送青海省人民医院诊断为,双额颞多发脑挫伤、迁延性昏迷、脑外伤后综合征等症状。同年月日出院的王学明呈无恢复可能的植物人生存状态,经海东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伤残。王学明的父亲王永贵多次找到中医院要求给予王学明工伤福利待遇,但均遭到拒绝。王永贵于是向海东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机关认为,王学明是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符合工伤条件,应认定为工伤,于年月日做出裁决:平安县中医院支付王学明医药费、伙食补助费、工伤津贴、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发工资等共计万元。

据此,仲裁机关依法裁定王学明享受各种工伤待遇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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