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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为什么要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13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所设立的储备金,是为了防范统筹地区重大事故发生后,基金大规模支出的应急资金。工伤保险实行现收现付制度,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根据这一原则,当期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与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基本持平。但在实际中,会有不测的重大事故发生,为避免出现重大事故突发时,工伤保险基金难以支付的情况,有必要建立应对突发、重大事故风险的储备金制度。这可以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也可以较好地分散发生重大事故的用人单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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