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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过氧乙酸烧伤能算工伤吗?

事情经过:
  我的眼睛是在上班时间被过氧乙酸化学药水烧伤致残的,向单位提出工伤申请,却被单位拒绝。事情是这样的:
  2003年5月20日下午4时30分,我在办公室电脑上工作,当时我没注意,脚碰倒放在电脑桌下一个内装有过氧乙酸原液的小饮料瓶,饮料瓶随即爆裂,瓶中的过氧乙酸喷到我 的身上、脸上和眼内。我立即到卫生间用自来水冲洗了近5分钟,随后到医院就医。
  这瓶过氧乙酸消毒液是我向清洁工要的。5月份正值非典高峰期,一连好些天,每天下午由办事员发给每人一个小指尖大的酒精棉球,用于对个人的电脑、键盘、鼠标、电话及门把手进行消毒。对此,我是有看法的:那么小的一个酒精棉球,能达到对这些设备消毒的目的吗?5月上旬的一天,我去卫生间看见清洁工正在倒过氧乙酸消毒液,向清洁工提出要一点并经允许,我便找了一个小饮料瓶(塑料制品),让清洁工给我倒了约100毫升。我要过氧乙酸消毒液是因为有了看法,才萌生了向清洁工要点这种消毒液的想法,以便稀释后用于办公室里电脑、键盘、鼠标及电话和门把手的消毒。
  虽然当时用自来水冲洗了喷在面部和眼睛的药水,但因是原液,腐蚀性极强,面部和眼睛被烧伤。经过近6个月在塘沽医院眼科、天津眼科医院和北京同仁医院眼科的专家、教授的治疗,但治疗效果极不理想。到目前为止,右眼已失明,而且极有可能要摘出眼球。左眼角膜混浊不清,只有0.6~0.7的视力,并怕光,而且恢复得极不稳定。
  事情发生后,我曾经两次向单位提出按工伤处理的要求。单位主要领导说:“不可能,你是违章操作,不是单位让你消毒的。”因此,现在是按意外伤害处理的。
  我所在的单位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2002年全国500强企业之一)。从学校分配到此单位工作了27年,刚刚46岁的我,生活的道路还很长,伤残给我各方面带来的痛苦是无法用语言描述的。对于我自己的受伤情况,单位不给算工伤,我心里感到特别委屈。就我受伤的背景和情况,单位不应那么简单的作出不按工伤处理的决定。在非典非常时期,一个单位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是否还得注意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说我是违章操作,我是在上班时,从单位要的消毒液,并用于办公室的消毒。因此,单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答: 我们对您的遭遇深感同情,可是,我们从国家相关政策中无法为您找到能定为工伤的依据。因为发生爆炸的过氧乙酸原液并不是单位发的,而是您私自找清洁工要的,这瓶清毒液的归属权已属于您本人,这样单位就不应承担责任。
  所以,您的受伤不应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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