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安全管理员,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个难题,特向您咨询。
原我厂职工高某,于1975年5月因本人没带防护镜,在工作中把左眼崩伤,当时认定为轻伤,没有评上工伤等级。按我厂的规定,对该职工看眼睛的医疗费给予100%的报销。一直到1996年11月份该职工调离我厂,到一家合资企业工作后,我厂才不负担该职工的医疗费用。今年年初高某到我厂,要求报销其眼部治疗的费用,提出左眼的视力不断下降,需要不断吃药,他所在的合资企业老板不给报销药费。我到本市劳动部门咨询,回复是“人事档案在什么单位,什么单位就应对其负责。”现高某的人事档案在合资企业,但因当时高某没有评上工伤等级,属轻微伤害等历史原因,其工伤的记录没有进入人事档案。
请问高某的医疗费用等工伤待遇由谁负责,有没有具体文件。
王雪莹
王雪莹同志:
贵厂职工高某,在1973年5月因工负伤,1996年11份调转工作时,应将其工伤记录连同人事档案一并转往接收单位,此后,该同志的治疗负伤眼睛的相关待遇即由接收单位承担。由于贵厂未能将该职工的工伤记录转往接收单位,接收单位无从承担义务。我们认为只能由贵厂自行承担不规范操作的责任。
解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