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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洗澡时突发疾病导致死亡能算工亡吗?

编辑同志: 
陈某是内蒙古一家铁矿的正式工人,在破碎车间担任调度员工作。2004年4月28日19时,即在正常下班时间(4月28日20时)的前一小时,陈某所负责的值班工作由班内别的同志接任,这时也是他们这个班工作接近结束的时候。陈某和另外几个岗位工人像以往一样,先后去澡堂洗澡,准备下班。这个澡堂是单位专门为解决本单位职工因破碎车间粉尘太大而建造的。陈某洗澡后出来坐在沙发上。后边进来洗澡的几个工人突然发现陈半身不能动弹,随即将其送到白云铁矿医院抢救,被诊断为脑出血。因该医院医疗设备、医生技能等原因导致急救没有成功,陈某于4月29日上午8时身亡。 
陈某的直系亲属以“陈某生前系这家铁矿的正式职工,是在进入收尾阶段的工作时间内,而且是在本单位专门为职工因破碎车间粉尘太大建造的澡堂内洗澡,而意外地因脑出血身亡,应当认定为工伤”为由,向铁矿工伤认定主管部门——铁矿安环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部认为陈某虽在工作时间内,但不是在工作岗位上身亡,不能认定为工亡。请问:“陈某能被认定为工亡吗?” 
郝培瑞 郝培瑞同志: 来函收悉。 
根据您在函中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陈某的死亡不应算作工亡。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定为工伤(亡)。 
首先,陈某洗澡不应看作“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即使将陈某的洗澡看作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那么,陈某并不是因“受到事故伤害”而死亡的,所以,陈某的死亡并不符合这一条款所规定的内容。 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应算工亡”。陈某的死亡虽然符合“突发疾病”和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一规定内容,但陈某并不是死在工作岗位上,因为洗澡的地方不应算是“工作岗位”。因此,陈某的死亡不应算工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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