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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工伤该怎样支付医药费?

编辑同志:
  2005年2月8日下午6时30分,我单位成品作业区两名员工甲某和乙某下班后乘车(合伙雇用的面包车)回家,在途中(必经路线)该面包车与一对面行驶的汽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各有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市交警支队对事故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后认定:双方车辆司机所负事故责任各占50%。双方车辆司机各自负责本车伤员的医药费。我单位员工甲某和乙某在此次事故中均受伤,事故后司机与甲某、乙某协商后一次性赔偿甲某2000元,乙某1000元。
  我单位甲某和乙某经治疗均已康复,其中甲某花医疗费2500元,乙某花医疗费900元。
  事故后,我单位不少人员认为此次事故应该认定为工伤,但对员工甲某和乙某的工伤待遇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甲某和乙某应与正常工作中发生的工伤待遇一样,甲某和乙某的医疗费应该由单位全部报销;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某和乙某虽然与正常工作中发生的工伤待遇一样,但面包车司机已赔偿医药费,公司只能报销不足部分的医药费,即报销甲某医疗费500元,乙某医疗费因未超1000元公司不予报销;第三种意见认为甲某和乙某算工伤,但他们已经与面包车司机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医药费的不足责任在于他们自己,甲某和乙某的医疗费单位不能给予报销。
  不知以上意见哪个正确,请指明。另外,国家对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辆事故认定为工伤,是否对工伤待遇有特殊规定,请告之。
              秦皇岛耀华玻璃工业园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部

  生产部: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第六款之规定,贵公司的两位员工——甲某和乙某——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至于医疗费支付问题,因肇事司机已赔付甲某2000元,但甲某花费医疗费为2500元,所缺的500元应由贵公司来支付。而乙某花费医疗费900元,肇事司机已支付乙某1000元,去掉医疗费还余100元,这100元也就归乙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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