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6年9月1日, 曹某因就职的甲公司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负责人递交了辞职申请,要求即日起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随后曹某离开公司回家途中,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并受伤,后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曹某负非主要责任。一周后,曹某请求甲公司为其申报工伤,但公司认为,曹某辞职后发生事故伤害与公司无关,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公司不应为其申报工伤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曹某不服,遂于同年10月28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便曹某申请工伤认定。
裁决结果:经庭审调查,由于甲公司收到曹某辞职申请后尚未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仲裁委支持了曹某的请求,裁决曹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者递交了辞职申请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因此自动解除。由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具备的基础,因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事关工伤能否认定,事关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规定,曹某虽然单方提出了离职,但由于甲公司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关系书面证明进行回复,即双方劳动关系终结手续没有完毕,也就意味着双方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故曹某的仲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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