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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聚餐归途职工被车撞死 法院认定是工伤

  山东济宁一位职工参加单位聚餐,回家途中遭遇车祸不治身亡。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确认此事故为非工伤事故,死者年迈的父亲不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确认通知书,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庭。11月17日,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败诉。

  师莎莎是济宁某通讯器材商行职工。去年1月13日,该单位经理通知公司员工下班后到本市聚宾园饭店聚餐。当晚,师莎莎准时到该饭店参加了公司的聚餐活动,并于晚上21时左右骑自行车离开饭店。大约晚上22时左右,师莎莎在该市南外环朱孟庄村路口由东向南转弯时,被一辆机动车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济宁市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通知书,通知书认定师莎莎是在离开单位到饭店就餐后,返家途中遭遇车祸,不在其工作范畴之内,是非工伤行为,不属于《工伤保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规定的情形,因此不予认定工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师莎莎是该通讯器材商行营业员,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证言“公司每月聚会一次,总结上月的营业情况,增进经理、员工之间的感情”,“公司每天晚8点下班,1月13日下午6点下班后,经理说公司开会,在聚宾园饭店聚餐”均能证明公司经理组织聚餐与工作具有关联性,具有工作性质,是工作的延续,师莎莎在离开饭店返家途中遭遇车祸,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规定的情形。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结论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主张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通知书,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因此,济宁市中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济宁市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结论通知书,要求被告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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