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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员穿高跟鞋作业摔伤 公司也要担责

  63岁的张某就职于特意洁公司,是一名保洁员。平日爱穿高跟鞋的她在一次工作中不慎摔倒致伤。因张某向公司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保洁公司担责90%,赔偿张某损失10万余元。特意洁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近日,该院二审维持原判。

  张某诉称,2015年4月24日15时许,正值上班时间,当时她穿着高跟鞋去户外取一个清洁工具,当她取完走回办公楼途中,不慎滑倒受伤。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

  4月27日,张某将受伤一事告知特意洁公司,并向公司索赔医药费、营养费等费用。因公司拒绝支付张某要求的赔偿费用,张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

  而特意洁公司认为,张某摔伤地点不在其工作范围内,且事发时张某穿高跟鞋上班有违公司规定,张某应对自己的伤情承担责任。另外,张某是事后索赔,因而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特意洁公司作为雇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特意洁公司主张张某受伤地点不在其工作范围内,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道其在从事保洁工作时穿着高跟鞋容易发生摔倒受伤的情况,但张某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故一审法院判决特意洁公司承担90%的责任,张某本人承担10%的责任。判令特意洁公司支付张某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10万余元。

  判决后,特意洁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依照城镇标准判决伤残赔偿金数额,但张某并未提交自身是城镇户口的证据。张某受伤时已年满63岁,应结合自身情况、工作状况及需要谨慎地选择工作时所穿的鞋履,一审判决张某本人承担10%责任过低。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伤残赔偿金的标准以及双方责任比例划分问题。关于张某伤残赔偿金的标准,特意洁公司认可张某曾入职该公司,虽然期间有过辞职,但可以认定其主要在城镇区域就业,其收入来源主要为城镇。同时张某提交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可以证明其为城镇居民,故一审法院根据城镇标准计算张某的伤残赔偿金并无不当。

  关于双方责任比例划分问题,特意洁公司认可张某是其公司员工,根据张某受伤时间和地点可以认定张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因此特意洁公司应对张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穿高跟鞋从事保洁工作,应当预见到容易发生摔倒受伤的危险,张某对于自身安全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可以减轻特意洁公司的责任。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张某承担10%的责任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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