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唐某在一家模具加工厂工作,公司未给他缴纳工伤保险。某日,由于身体原因,唐某向公司负责人递交了辞职申请,要求即日起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当日下午5时多,唐某在从公司回家的途中不幸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头部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非主要责任。出院后,唐某请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遭到公司拒绝,理由是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唐某辞职后发生的事故伤害与公司无关。唐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便申请工伤认定。
分 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递交了辞职申请后,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自动解除?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据此规定,唐某虽然单方提出了离职,但公司在收到辞职申请后未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即双方劳动关系终结手续没有完毕。因此,公司与唐某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依 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唐某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后来经过调解,公司支付了唐某近20万元工伤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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