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叫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2、什么是工伤?
工伤亦称职业伤害,指职工在劳动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和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亦属于工伤。
3、《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哪些情况视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哪些情形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7、什么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工伤保险范围的总体概括。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这里的“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这里的“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急性中毒等事故。
8、什么是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职工为完成工作,在工作时间前后,有时需要做一些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这段时间虽然不是职工的工作时间,但是,在这段时间内从事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与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因此,条例规定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例如,工作结束后,某职工将工作时使用的工具收进仓库,在收拾工具的过程中不慎被工具砸伤。该职工收拾工具的行为属于收尾性工作,该职工在收拾工具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9、什么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10、什么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这里的“因工外出”,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这里的“外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指不仅离开了本单位,并且到外地去了。“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这里的“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
11、什么是违反治安管理?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为九类七十三项:一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二是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三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四是侵犯公私财务的行为;五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六是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七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八是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的行为;九是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12、为什么不将醉酒导致伤亡的情形定为工伤?
条例不将醉酒导致伤亡的情形定为工伤,主要是考虑,醉酒是一种个人行为,国家的一些法律规定禁止醉酒后工作,如禁止酒后驾车等。因此由于醉酒导致行为失去控制,引发各种事故不能作为工伤处理。条例这样规定,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职工酒后工作,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13、什么是构成职业病的四个要件?
(1)患病者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
(2)必须是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其中放射性物质是指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发出的α射线、β射线、γ射线、χ射线、中子射线等电离辐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14、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伤害事故,何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向何部门提出?
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伤害事故或者职业病,单位应当在30日之内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15、个人或者其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否有时间要求?
个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超过1年的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不能受理其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16、职工受到事故伤害,谁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17、工伤职工何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18、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如何处理?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可以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
19、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伤害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如造成伤害,应由用人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20、《条例》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能否一次性领取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为了保证伤残达到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伤残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不能一次性领取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22、什么是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所谓时限,指对法定义务人在一定时间内履行义务的要求,如果法定义务人没有在法定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确诊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由省级卫生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用人单位申请认定工伤的时限。
23、什么是工伤认定时效?
所谓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丧失请求执法机关依法定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
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制度中,规定对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参照民法的规定,《条例》规定申请认定工伤的时效为一年,即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4、什么是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
(1)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很多,导致职业病的范围很广,不可能把所有的职业病都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并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当务之急是严格控制对劳动者身体危害大的几种职业病。
(2)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3)1987年发布的职业病为九大类99种。2002年又进一步修订为10类115种。(略)
25、做出工伤认定的时限是多少天?
为保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效率,有效的保护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安定民心,本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从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全部备齐之日算起,60天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亲属)和所在单位。
26、什么是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
27、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都有哪些?
下列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
(1) 工伤医疗费;
(2)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 生活护理费;
(5) 丧葬补助金;
(6) 供养亲属抚恤金;
(7)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8) 辅助器具费;
(9) 工伤康复费;
(10)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更多资料请点击:工伤保险
分享按钮责任编辑 :Munro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2013 ©易安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818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2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