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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能够享受新的工伤待遇吗?

我是西飞公司一名技安工作管理人员。我公司在劳部发[1996]266号文出台之前,就组织部分工伤职工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至今维持原状,还是“企业保险”。公司根据上级文件已拟定了工伤保险实施方案,几经讨论,尚未推出。最近,部分评残职工提出,要享受新待遇。请问:对这些1996年10月1日前的伤残职工,特别是1—4级的伤残职工,究竟是执行新政策,还是老办法?如果实行工伤社会保险,这部分伤残职工是否由社会支付工伤待遇?
技安室

西飞公司技安室:
1.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文所规定的伤残待遇只对1996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事故有效。此文没有追溯力。
2.在贵公司实行工伤保险社后,1996年10月1日以前的工伤人员保险待遇经由什么渠道发放,须按陕西省的地方法规执行。
解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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