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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职业卫生投诉的调查处理及对策

  1 投诉摘要

  2010 年1 月25 日,南京市六合区卫生监督二所接到一份由南京市六合区卫生局转发的律师投诉函,主要内容是,其委托人蔡某现是南京某某园艺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从2007 年进

  入该公司至今一直从事喷沙工作,喷沙岗位有沙石粉尘、化学添加剂、化工树脂等有害物质,而防护措施仅有简单的防尘头罩。2009 年蔡某感觉肺部不适,于2009 年9 月被迫停止工作,后经多家医院检查,均要求做职业病鉴定。蔡某向该公司提出做职业病鉴定,但该公司却不提供真实材料,为此特向南京市六合区卫生局投诉,请求依法查处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并调查喷沙岗位危害现场、采集样品、调查取证、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 调查取证

  接到投诉函后,南京市六合区卫生监督二所组织卫生监督员对南京某某园艺制品有限公司和蔡某本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卫生监督员在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索取了南京某某园艺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南京某某园艺制品有限公司与蔡某签订的《劳动合同》、蔡某的《职业病诊断资料提交通知书》等复印件。调查情况如下。

  2. 1 南京某某园艺制品有限公司职业卫生情况该公司位于南京市六合区中山科技园内,于2007 年开始投产,主要生产玻璃钢花盆、氧化镁花盆和秸杆花盆。在投产前,没有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只有一份由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报告表说明,该公司的成型车间和后处理车间存在有粉尘、有毒气体( 主要是苯乙烯) 类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在投产后,没有定期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该公司在2007 和2008 年均没有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也没有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2009 年11 月20 日南京市六合区卫生监督二所对该公司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在职业健康监护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后,卫生监督员在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该公司于2009年12 月4 日对8 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了上岗期间的职业病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了劳动者本人,未发现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但这次职业健康检查没有通知蔡某。

  2. 2 蔡某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发病就诊治疗情况蔡某,男,汉族, 1954 年出生,农民, 2004 年以前在家务农,2004—2007 年在南京市雨花区的一家公司从事喷砂工作, 2007年7 月—2009 年9 月在南京某某园艺制品有限公司继续从事喷砂工作。在2004—2009 年工作期间,这2 个公司均没有组织蔡某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2009 年9月蔡某自我感觉胸口发闷,呼吸困难,全身乏力,先后在南京市江北人民医院、南京市胸科医院、南京军区医院等处就诊治疗,医院建议蔡某进行职业病鉴定,蔡某于2009 年11 月份向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金山医院( 以下简称金山医院) 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该医院出具一份《职业病诊断资料提交通知书》。南京某某园艺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没有提交蔡某职业病诊断所需的相关资料,蔡某目前在家中进行治疗。

  2. 3 双方的主要争议①南京某某园艺制品有限公司认为,虽然该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有缺陷,但是绝不是置员工健康不顾的黑心公司,而且公司在职业病防治方面也做了不少工 作, 2009 年底接触职业危害的8 名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均正常,就是一个例证。在8 名职业体检结果正常的员工中,就有3人是和蔡某一起入厂并在同一个岗位工作的,同时指出即使是,Ⅰ期尘肺患者,平均接尘时间也要在10 年左右,蔡某在公司工作仅仅2 年,因此,该公司不能独自承担蔡某健康损害的责任。②蔡某的观点,他在南京市雨花区的那家公司工作期间,身体健康,而且那家公司现已经关闭了,在南京某某园艺制品有限公司工作时,由于该公司喷沙车间工作环境恶劣,个人防护用品质量差等原因使自己健康受到损害的,该公司必须承担所有责任,向金山医院提交职业病诊断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他看病所需的治疗费。双方几经商谈,均没有结果,蔡某的亲属就采取了围堵该公司的大门等极端措施,严重干扰该公司生产秩序,造成不少经济损失。该公司以蔡某破坏公司生产经营为由,于2009 年12 月17 日向蔡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蔡某拒绝签收该通知书。

  3 处理依据和结果

  3. 1 对蔡某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的规定, 2010 年2 月2 日南京市六合区卫生监督二所对南京某某园艺品制造有限公司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公司于2010 年2 月5 日前向金山医院提交蔡某职业病诊断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告知《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 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2010 年2 月4日该公司回复已经将资料提交金山医院,金山医院已受理了蔡某职业病诊断的申请。随后南京市六合区卫生监督二所向金山医院进行核实,金山医院对此予以确认。

  3. 2 对于投诉函的回复2010 年2 月5 日南京市六合区卫生监督二所以书面形式向南京市六合区卫生局上报对于蔡某投诉的调查处理情况: ①南京某某园艺品制造有限公司向金山医院提交蔡某职业病诊断所需的相关资料,金山医院已经受理了蔡某职业病诊断的申请; ②对于投诉函中当事人要求测定喷砂岗位危害现场、采集样品以及防护设施问题,根据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督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31 号)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属于安全监管部门管辖。建议南京市六合区卫生局将投诉函中反映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问题移交给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4 讨论

  在这起投诉中,用人单位南京某某园艺品制造有限公司在投产前,没有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 在投产后2 年中,没有定期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没有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也没有建立劳动者个人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只是在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才对部分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业的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当遇到自己的员工蔡某出现了疑似职业病症状,需要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又尽量推卸责任,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相关材料,致使蔡某无法进行职业病诊断,最终又解除了与蔡某的劳动合同,南京某某园艺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上的这些行为都严重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投诉者蔡某对职业病危害认识不足,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在2 家存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上班时,均没有提出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要求,只是在一次重感冒的诊疗过程中,接诊的医生发现蔡某出现了疑似尘肺的症状,建议蔡某申请职业病诊断。在与用人单位商讨申请职业病诊断未果的情况下,蔡某及其亲属采取围堵公司大门、围攻公司领导等极端手段迫使用人单位解决问题,结果事与愿违,相反更激化矛盾,被用人单位以妨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最后在律师的协助下,通过法律途径,在相关部门的介入下,用人单位最终为其申请了职业病诊断,也为蔡某补办了社会保险。在职业病维权的过程中,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职业病防治意识、时间精力、资金等方面的缺乏,往往处于弱势。而用人单位经常利用劳动者在这些方面匮乏,设置种种障碍,甚至采用将公司恶意分立、合并、注销、解散、破产、倒闭等方式,逃避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劳动者职业病维权带来很大的困难。有些劳动者在职业病维权的过程中,看不到希望,失去了信心,就采用一些极端的方式来维权,但结果往往收效甚微,虽然张海涛通过“开胸验肺”这样极端手段维权成功了,但这毕竟是“特例”,是“特事特办”,因为我国几百万的尘肺职业病人是不可能采用“开胸验肺”这样极端的方式来维权的。职业病维权的根本点和出发点是《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有力武器,劳动者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职业病维权,依法维权是职业病维权成功的基础和保障。尽管目前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需要完善,执法力度需要加强,但不依法维权,维权最终是不会成功的,今后随着全社会职业病防治的法制意识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标准体系不断完善,职业卫生监督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不断加强,职业病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的不断扩大,劳动者职业病维权将越来越容易,劳动者合法的权益将能受到更好的保护。

  5 对策

  5. 1 加强法制宣传通过各种各样的宣传,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深刻认识到,职业病不仅损害劳动者的健康,导致劳动者死亡、伤残,过早丧失劳动能力,给患者个人及其家属造成悲剧,而且诊疗、康复的费用相当昂贵,给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必须树立劳动者正当的健康权益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意识。劳动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当自己的健康权受到危害时,必须积极主动维权。用人单位更应该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各项法定义务,尽可能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一旦发现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应积极主动配合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不得拒绝、拖延、推诿,使职业病患者尽早得到治疗。

  5. 2 完善法律法规近年来,由于《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力度的不断加大,全社会对职业病的危害有了深刻的认识,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依法进行维权,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病例也日益增多。而现行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是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一旦用人单位不能提供真实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劳动者就很难进行职业病诊断。因此,必须对于现行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规定进行修改,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提出证据证明不属于职业病的,将承认不利后果,劳动者被认定为职业病。这种举证责任倒置既可以减轻劳动者不必要的举证负担,大大提高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工作效率,又可以增加用人单位对发生职业病的恐惧感,迫使被动抓职业病防治为主动自觉重视职业病防治,自觉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意识。

  5. 3 各职能部门积极介入现阶段,申请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材料如用工合同、出勤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均由用人单位保管。在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安全监管、卫生监督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而这些职能部门应积极介入,行使自己的职权,责令用人单位依法提供相关资料,协助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对于仍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材料的用人单位,应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用法律手段保护好劳动者健康权益。

  5. 4 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建设2009 年“开胸验肺”事件反映出有些地方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法制意识淡薄、服务意识不强,技术力量薄弱,甚至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失职渎职等现象,而鉴定结果不准确,给劳动者维权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当前,我国正处在职业病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职业病防治形势严峻。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发展和稳定大局,因此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建设已经刻不容缓。一方面,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加强自身业务素质,增强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健康权益; 另一方面,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发挥综合医院的技术优势,尽快完善覆盖城乡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检查,对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机构,要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要注销其资格。对存在严重不负责任、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5. 5 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保障机制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康复等费用是很昂贵的,普通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是很难负担起的,即使劳动者被诊断出是职业病,也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不能得到长期稳定的职业病治疗和康复,劳动者职业病的维权最终也是失败的。目前,职业病病人待遇保障机制主要包括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任、社会救济3 个方面,其中工伤保险是职业病治疗与康复的根本保障,因此劳动监察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提高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努力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同时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程度和职业病发病率来确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1〕,并将职业病的诊断和康复纳入工伤赔偿保险系统。

  5. 6 为劳动者职业病维权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劳动者在职业病维权过程中,由于相关的法律知识缺乏,用人单位阻扰,取证困难等原因,往往处于劣势,大部分不得不放弃维权,忍受不公正的待遇,或是采取极端方式解决问题,使矛盾激化,影响到自身权益的维护和社会的稳定。因此需要政府为劳动者职业病维权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组织相关的法律工作者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案件代理、法律诉讼等服务,使劳动者的健康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5. 7 争取社会舆论的关注和支持在职业病维权过程中,劳动者向一些相关部门和机构反映情况或进行投诉时,有时遇到某些部门采用回避,扯皮,推诿,不作为等方式应付劳动者投诉,使劳动者觉得投诉无门,不知道如何维权。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借助媒体和社会舆论进行职业病维权,通过媒体的广泛宣传,让公众了解自己的遭遇,争取社会的同情和支持,通过社会舆论的压力和监督,迫使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来维护劳动者正当的健康权益,并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舆论是劳动者进行职业病维权的一个主要渠道,经常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事实上,如“开胸验肺”等重大的职业病危害事件正是通过媒体网络的迅速传播,才真正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在舆论的压力下,这些劳动者才得到了公正的待遇,获到了应有的赔偿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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