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人社部会同民政部、卫计委研究制定了《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请您介绍一下 《办法》 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负责人: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是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配置的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
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中, 各部门职责是这样划分的。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卫计委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对申请承担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医疗机构进行协议管理,并按照规定核付配置费用;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工作。
记者:请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如何确定?你们在制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时的标准是什么?
负责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行政部门制定标准和评估确定办法。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评估确定办法,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
关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标准,人社部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工伤职工日常生活和就业需要等,组织制定国家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 确定配置项目、适用范围、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并适时调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国家目录确定的配置项目基础上,制定省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并在国家目录基础上适当增加辅助器具配置项目,确定本地区辅助器具配置最高支付限额等具体标准。
记者:工伤职工要申请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需要经过哪些程序、准备什么材料?
负责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与配置,需要走以下程序。
一是工伤职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申请,并提交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有效的诊断证明,以及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
二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根据专家组现场配置确认建议等,作出确认意见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在时限上,要求若提交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完整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确认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确认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确认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确认结论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三是工伤职工持辅助器具配置意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支付标准,经办机构向工伤职工出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
四是工伤职工选择配置机构后,按标准进行辅助器具配置。
五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后,按规定与配置机构结算配置费用。
记者: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支付哪些配置辅助器具费用?在什么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申请更换零部件或配置新的辅助器具?辅助器具配置专家和机构需具备哪些条件?
负责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包括,安装、维修、训练等费用,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可以在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后,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更换。若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并经确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配置费用。
辅助器具配置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具有医疗卫生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是具有假肢师或者矫形器师职业资格。三是从事辅助器具配置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同时还要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由于各地条件差异较大, 《办法》规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具体条件, 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社行政部门会同民政、卫计委行政部门规定。
记者:配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有哪些质量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配置费用有哪些?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负责人:《办法》规定,配置的辅助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统一规格的产品或者材料等辅助器具在装配前应当由国家授权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质量检测报告, 标注生产厂家、 产品品牌、 型号、 材料、 功能、 出品日期、使用期、保修期等事项。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配置费用的有以下情形:一是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自行配置的辅助器具。二是在非协议机构配置的辅助器具。三是配置的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四是违反规定更换辅助器具。
工伤职工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支付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或者协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记者: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工作有哪些法律责任?未参保单位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由谁来支付?
负责人:《办法》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协议机构管理和核付配置费用过程中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者个人如有提供虚假确认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者病历和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协议机构不按照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配置费用的,以及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医疗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均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配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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